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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学研究所关于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
作者:何秋华      发布时间:2003-03-05      点击:次      打印                【关闭】
力学研究所关于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

二○○○年七月

根据国家的退休政策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条例,结合我所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对职工的退休作如下规定。

一、退休制度

1. 退休年龄:

(1) 按照国家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按原规定执行);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基层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 在关键岗位作为骨干的女干部可以工作到60周岁,此类情况由基层部门提出,所领导审批。

2. 人事教育处每年分别于1月初、7月初两次通知在上半年或下半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到人事教育处办理退休手续,无特殊情况未办理者,由人事教育处视情况代办有关手续。

二、提前退休

1. 提前退休的条件:

(1)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45周岁,女工人年满40周岁,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 男职工年满57周岁,女干部年满52周岁,女工人年满47周岁,体弱多病,经医院证明并经人事教育处审核,难以正常上班的。

2. 提前退休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有关证明,经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所领导批准。

3. 提前退休者,享受正常退休待遇,但不能返聘。

三、退休年龄的判定、退休待遇及聘用制干部的工人退休,均按原规定执行。

四、原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时,按新规定办。

五、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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