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学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5-24
(2020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承担科研创新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
第三条 按照研究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和国科大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五条 为人师表,在研究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爱护研究生,制止有害于研究生或其他侵犯研究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研究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六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参与研究生招生与生源选拔工作,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七条 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指导研究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按规定为研究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 认真指导、审核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对学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九条 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促进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应积极参加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章 岗位条件及遴选
第十二条 凡在我所具有相应学位层次研究生培养权的学科范围内,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且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科研人员,经认定或遴选,可以取得导师上岗资格。
第十三条 新上岗硕士生导师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二) 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三) 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科研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
(四) 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五) 本学科在岗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
第十四条 新上岗博士生导师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应是本学科在岗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二)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科学研究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三) 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合格的硕士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从事应用研究者,应有协助本人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梯队。
第十五条 本学科在岗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程序如下:
(一) 坚持标准严格、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宁缺毋滥的原则。(二) 新上岗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三)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并打印《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2. 近五年来发表论文和获奖情况的目录;3. 近五年来有代表性的3篇论文、专著或获奖成果介绍;4. 指导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证明材料;5. 能反映其科研能力和水平的其他佑证材料。
(四) 成立博士生导师遴选委员会,由相关所领导、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学位委员会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委员及纪委代表组成。(五) 博士生导师遴选委员会对申请人逐个评议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拟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六) 所务会集体研究确定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执行。
第十六条 本学科在岗研究员或具备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博士生导师遴选委员会审核,所务会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可直接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四章 岗位聘任及评议
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招生的导师需通过国科大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首次申请招收博士生的导师需满足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要求。
第十八条 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已有导师资格、申请继续招生的导师,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国科大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XX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导师的岗位评议,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导师的上岗、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建立招生指标的合理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条 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酌情减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一) 无承担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和充裕科研经费的。(二) 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三) 在教学或指导研究生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四) 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五)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六) 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的,需待延期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方可招收新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导师调离的,须向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办理研究生指导工作的交接手续,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除非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即将在半年内毕业或博士研究生即将在一年内毕业,一般情况下应更换导师。
第五章 导师招生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促进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将科学合理地配置研究生招生名额,提高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一般每年度招收博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2名,在学研究生总数不超过6名;硕士生导师一般每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1名,在学研究生总数不超过3名。
第二十四条 导师一般在规定退休年龄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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