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力学研究所研究生管理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2-0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及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二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一) 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三) 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力量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在三个月内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对研究生身份信息、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身体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在集中教学校区报到的新生资格审查由国科大统一组织。
(一) 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二) 复查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处理;
(三)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报国科大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一)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力学所批准,国科大备案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
(二)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三)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应每年3月、9月到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星期。
       第六条 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计入其本人成绩单,并归入其档案。
       第七条 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研究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八条 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按照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遇到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研究生可以申请调整攻读专业。
       第九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力学所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力学所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力学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一) 休学研究生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或离所手续;
(二)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所有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三)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四)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提出复学申请,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力学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准许复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节假日、寒暑假离所应事先向导师和所在研究室(中心)请假,经批准后,报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需凭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须经导师和所在研究室(中心)批准并报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备案,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需提供有关证明,由导师和所在研究室(中心)同意,报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假应亲自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所;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所;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出国(境)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公派出国(境)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中外联合培养等。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
(一) 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二) 持《备案表》及下列相关材料到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审批和备案:
1.参加学术会议:文章录取通知、会议邀请函;
2.合作研究:与合作单位双方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
3.中外联合培养:与对方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因公出国(境)承诺书》、国外导师邀请信、资助证明、保证书、保证金交纳证明等。
(三)经主管所领导审批,由科技处办理出国(境)报批手续。
(四)遵照《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外事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定向工作单位提供书面同意公函,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费用均由定向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公派出国(境)研究生,未经研究所批准不得延长在外期限,逾期两周不归者,由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依据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
(一)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应着眼于我所重点发展方向的学科专业。中外双方应有共同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且外方在该领域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具备较好的实验设备和条件;
(二)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在国内应有一定数量的在学研究生,在国内只有一名在学研究生的,不能派出联合培养;
(三)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一般为硕博生和博士生,派出前必须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优良,且通过了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考核;
(四)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具备良好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外语水平、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条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选派、经费及出国年限:
(一)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选派需纳入我所出国留学人员的
年度计划。出国手续的办理按院出国留学人员派遣的要求进行;
(二)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其导师负责推荐和联系,研究生本人不能自行和国外联系;
(三)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国外的学习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四)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国际旅费及国外生活费原则上由外方提供。其国内研究生奖助学金停发;
(五)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派出前,必须提交《按期回国保证书》并由导师签字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须在所内进行,其要求与国内研究生相同,且必须由国科大授予学位。
       第二十四条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结束国外学习和研究工作后,其国外导师应对研究生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写出书面评语,由研究生回国时交至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五条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后,应按联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定期向国内导师和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汇报在国外的学习情况,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
       第二十六条 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不得改变身份并注册为境外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 在学研究生自费出国(境)旅游
(一)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出国(境)旅游;
(二) 非毕业班的在学研究生,如利用假期出国(境)旅游,仅限于国家旅游管理部门公布的国家和地区,并要求研究生只能参加有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团体出游;
(三) 自费出国(境)旅游者,需要填写《自费出国(境)旅游申请表》,并经导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审批;
(四) 出国(境)旅游的研究生,应按期返回并到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报到,逾期不返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期两周者,将被注销学籍;
(五) 研究生自费出国(境)期间,一切责任自负。

第五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学籍不在力学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但由力学所导师联合指导的在读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所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必须与力学所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第三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时,须持学籍所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出具的介绍信、本人研究生证及身份证到力学所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报到,报到之日起,由力学所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力学所学习时间根据双方协议确定,主要是进行科学实验、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在力学所期间,联合培养研究生应爱护实验设备、仪器,遵守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操作和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意识,避免受到意外伤害。
       第三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内容要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和研究方向相结合,其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学籍所在单位和力学所协商决定。
       第三十三条 根据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表现,研究生导师可从科研经费中为其提供研究助理津贴,其标准由导师确定,报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力学所不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所学习期间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负责解决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住宿。
       第三十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所期间,应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力学所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联合培养导师是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应加强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和教育。

第六章 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力学所的管理规定,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八条 支持研究生会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教育与工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